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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請人
張嘉惠
相對人
原味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原味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西得」、「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 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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