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號
- 聲請人
- 張嘉惠
- 相對人
- 原味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原味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增列「法定代理人張西得」、「住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