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黃建都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上訴人
李育光
被上訴人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郁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5 年度勞小字第1 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司法規費繳款單及多元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各1 件,命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其上訴,該函業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