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小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李育光
- 被上訴人
-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郁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5 年度勞小字第1 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司法規費繳款單及多元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各1 件,命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其上訴,該函業於105 年12月2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上訴人提起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