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陳國滄 孫建民 被 上 訴人 坤岳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