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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裕仁李立傑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沅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sh Pal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黃裕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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