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沅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郁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Yash Pal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黃裕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