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緁憓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零壹貳有限公司、黃朝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450元(519,462+344,988=864,450),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惟上訴人請求金額中工資部分為342,049元(即包括加班費342,03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813元(5,625÷2=2,81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上訴人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392元(14,205-2,813=11,39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