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緁憓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朝鈺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 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2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筠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