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炳輝即上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宸瑞即吳俊岳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1,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