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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3號

原告
王永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告
王紹耀即宏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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