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李嘉益
- 當事人謝國鐘、克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9號 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克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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