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蔡子慧
- 原告
- 華品旻
- 原告
- 陳奕丞
- 原告
- 陳慧真
- 原告
- 張惠閔
- 原告
- 林招治
- 原告
- 吳政昌
- 原告
- 蘇采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俊律師
- 原告
- 陳甘錠
- 原告
- 張滿
- 原告
- 蔡淑玲
- 原告
- 李秀玲
- 原告
- 劉姿伶
- 原告
- 簡麗華
- 原告
- 陳珉瑩
- 原告
- 胡春懷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國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俊律師
- 被告
- 華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各該原告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之金額至各該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蔡子慧等16人分別自附表四任職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廠房從事電子代工作業等職務,為被告公司服勞務而受有報酬,約定按月計薪。然於民國104 年底被告公司薪資發放已開始多所延遲,業務副總經理毛健全遂出面向公司員工喊話「公司訂單多,不要請特休,全員配合加班出貨」,詎被告公司仍因經營不善虧損,積欠廠商款項,將公司主要廠房設備即上開提供勞務地之廠房轉讓訴外人冠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於105 年2 月29日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被告公司並向勞工保險局辦理原告之勞、健保退保,並經臺中市政府認定被告公司歇業屬實。經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因被告公司負責人未到場亦未委任他人代理,而調解不成立,原告求償無門,爰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5 年2 月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並應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茲分述如下:
1.105 年2 月工資:原告於被告公司均工作至105 年2 月29日,該月薪資計有本薪新臺幣(下同)2 萬0,008 元、累積獎金1,200 元、依個人職位及年資不同之績效獎金,並加計加班費,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105 年2 月份工資。
2.資遣費:被告公司因經營不善虧損,積欠廠商款項,將公司主要廠房設備轉讓第三人,並將原告之勞、健保退保,於105年2月29日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且經臺中市政府認定歇業,是被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後,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資遣費。
3.預告工資: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之工作年資如附表五工作年資欄所示,被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依法應預告,然被告卻未依法預告終止契約,原告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4.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原告尚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特休未休天數,爰依勞動基準法第38、39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 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
5.提繳勞工退休金:被告公司自104 年8 月至105 年2 月均未按月提繳每月工資6%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原告自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4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分別提繳如附表二總計欄之金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原告105 年2 月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暨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臺中市政府105 年11月24日府授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及105 年12月13日府授勞動字第1050233686號認定被告公司歇業屬實之函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明細影本、薪資存款帳戶封面及內頁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茲就原告得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一)105年2月工資部分: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及民法第48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至105 年2 月29日止,然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105 年2 月工資,且被告亦未予爭執,則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105 年2 月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資遣費部分:按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05 年2 月2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款歇業之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而原告均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受僱於被告,屬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詳附表四)。
(三)預告工資部分:按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項及第3 項已有明定。查本件被告未經預告即歇業,並片面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預告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詳附表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部分: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尚有如附表六所示之特休未休天數,依據原告所領取之薪資計算其可得領取的特休未休工資,應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計算式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六)。
(五)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應為第7 條第1
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
6%;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自104 年8 月至105 年2 月
均未按月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有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
明細資料可考,衡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依法請求被告補
足提繳,是原告請求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計算
式詳附表二),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總計欄所
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各該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本院得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或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一:被告應給付項目(新臺幣)
┌──┬───┬────┬────┬────┬────┬────┐
│編號│原 告│105年2月│資遣費 │預告工資│特別休假│總 計 │
│ │ │工資 │ │ │未休工資│ │
├──┼───┼────┼────┼────┼────┼────┤
│ 1 │蔡子慧│27,148 │130,928 │25,710 │5,142 │188,928 │
├──┼───┼────┼────┼────┼────┼────┤
│ 2 │華品旻│23,000 │34,029 │15,340 │- │72,369 │
├──┼───┼────┼────┼────┼────┼────┤
│ 3 │陳奕丞│24,800 │52,532 │24,810 │14,059 │116,201 │
├──┼───┼────┼────┼────┼────┼────┤
│ 4 │陳慧真│21,747 │73,111 │21,750 │5,800 │122,408 │
├──┼───┼────┼────┼────┼────┼────┤
│ 5 │張惠閔│26,000 │11,441 │8,670 │- │46,111 │
├──┼───┼────┼────┼────┼────┼────┤
│ 6 │林招治│21,319 │60,172 │21,210 │2,828 │105,529 │
├──┼───┼────┼────┼────┼────┼────┤
│ 7 │吳政昌│32,440 │95,116 │32,310 │- │159,866 │
├──┼───┼────┼────┼────┼────┼────┤
│ 8 │蘇采茵│23,640 │16,910 │15,660 │- │56,210 │
├──┼───┼────┼────┼────┼────┼────┤
│ 9 │陳甘錠│23,653 │76,438 │22,860 │9,144 │132,095 │
├──┼───┼────┼────┼────┼────┼────┤
│ 10 │張滿 │25,573 │85,445 │24,780 │14,042 │149,840 │
├──┼───┼────┼────┼────┼────┼────┤
│ 11 │蔡淑玲│28,093 │131,971 │26,730 │26,730 │213,524 │
├──┼───┼────┼────┼────┼────┼────┤
│ 12 │李秀玲│21,722 │3,856 │7,070 │- │32,648 │
├──┼───┼────┼────┼────┼────┼────┤
│ 13 │劉姿伶│22,500 │20,699 │15,000 │- │58,199 │
├──┼───┼────┼────┼────┼────┼────┤
│ 14 │簡麗華│23,220 │61,150 │22,260 │5,194 │111,824 │
├──┼───┼────┼────┼────┼────┼────┤
│ 15 │陳珉瑩│31,000 │77,343 │30,990 │- │139,333 │
├──┼───┼────┼────┼────┼────┼────┤
│ 16 │胡春懷│22,181 │45,257 │21,210 │- │88,648 │
└──┴───┴────┴────┴────┴────┴────┘
附表二:應提繳金額(新臺幣)
┌──┬───┬──────┬─────┬──────┬──────┐
│編號│原 告│勞保投保薪資│應提繳金額│請求提繳月份│總 計 │
├──┼───┼──────┼─────┼──────┼──────┤
│ 1 │蔡子慧│22,800 │1,368 │104.8-105.2 │9,576 │
├──┼───┼──────┼─────┼──────┼──────┤
│ 2 │華品旻│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3 │陳奕丞│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4 │陳慧真│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5 │張惠閔│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6 │林招治│20,100 │1,206 │104.8-105.2 │8,442 │
├──┼───┼──────┼─────┼──────┼──────┤
│ 7 │吳政昌│25,200 │1,512 │104.8-105.2 │10,584 │
├──┼───┼──────┼─────┼──────┼──────┤
│ 8 │蘇采茵│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9 │陳甘錠│20,100 │1,206 │104.8-105.2 │8,442 │
├──┼───┼──────┼─────┼──────┼──────┤
│ 10 │張滿 │21,000 │1,260 │104.8-105.2 │8,820 │
├──┼───┼──────┼─────┼──────┼──────┤
│ 11 │蔡淑玲│26,400 │1,584 │104.8-105.2 │11,088 │
├──┼───┼──────┼─────┼──────┼──────┤
│ 12 │李秀玲│20,008 │1,200 │104.8-105.2 │6,000(7個月│
│ │ │ │ │ │共計8,400元 │
│ │ │ │ │ │,原告僅請求│
│ │ │ │ │ │6,000元) │
├──┼───┼──────┼─────┼──────┼──────┤
│ 13 │劉姿伶│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14 │簡麗華│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 15 │陳珉瑩│20,100 │1,206 │104.8-105.2 │8,442 │
├──┼───┼──────┼─────┼──────┼──────┤
│ 16 │胡春懷│20,008 │1,200 │104.8-105.2 │8,400 │
└──┴───┴──────┴─────┴──────┴──────┘
附表三:被告得為原告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金額(新臺幣)
┌──┬───┬─────┐
│編號│原告 │擔保金額 │
├──┼───┼─────┤
│ 1 │蔡子慧│198,504元 │
├──┼───┼─────┤
│ 2 │華品旻│80,769元 │
├──┼───┼─────┤
│ 3 │陳奕丞│124,601元 │
├──┼───┼─────┤
│ 4 │陳慧真│130,808元 │
├──┼───┼─────┤
│ 5 │張惠閔│54,511元 │
├──┼───┼─────┤
│ 6 │林招治│113,971元 │
├──┼───┼─────┤
│ 7 │吳政昌│170,450元 │
├──┼───┼─────┤
│ 8 │蘇采茵│64,610元 │
├──┼───┼─────┤
│ 9 │陳甘錠│140,537元 │
├──┼───┼─────┤
│ 10 │張滿 │158,660元 │
├──┼───┼─────┤
│ 11 │蔡淑玲│224,612元 │
├──┼───┼─────┤
│ 12 │李秀玲│38,648元 │
├──┼───┼─────┤
│ 13 │劉姿伶│66,599元 │
├──┼───┼─────┤
│ 14 │簡麗華│120,224元 │
├──┼───┼─────┤
│ 15 │陳珉瑩│147,775元 │
├──┼───┼─────┤
│ 16 │胡春懷│97,0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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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資遣費計算方式(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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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原告任職日至被告終│工作年資 │月平均工│資遣費 │
│ │ │止勞動契約日 │ │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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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子慧│96.1.25-105.2.29 │9年1個月4天 │28,784 │130,928 │
├──┼───┼─────────┼───────┼────┼────┤
│ 2 │華品旻│102.3.1-105.2.29 │2年11個月28天 │22,686 │34,029 │
├──┼───┼─────────┼───────┼────┼────┤
│ 3 │陳奕丞│101.4.16-105.2.29 │3年10個月13天 │27,133 │52,532 │
├──┼───┼─────────┼───────┼────┼────┤
│ 4 │陳慧真│98.10.5-105.2.29 │6年4個月24天 │22,837 │73,111 │
├──┼───┼─────────┼───────┼────┼────┤
│ 5 │張惠閔│104.4.16-105.2.29 │10個月13天 │26,234 │11,441 │
├──┼───┼─────────┼───────┼────┼────┤
│ 6 │林招治│99.10.6-105.2.29 │5年4個月23天 │22,286 │60,172 │
├──┼───┼─────────┼───────┼────┼────┤
│ 7 │吳政昌│99.5.2-105.2.29 │5年9個月27天 │32,642 │95,116 │
├──┼───┼─────────┼───────┼────┼────┤
│ 8 │蘇采茵│103.9.28-105.2.29 │1年5個月1天 │23,779 │16,910 │
├──┼───┼─────────┼───────┼────┼────┤
│ 9 │陳甘錠│99.2.1-105.2.29 │6年28天 │25,130 │76,438 │
├──┼───┼─────────┼───────┼────┼────┤
│ 10 │張滿 │98.12.9-105.2.29 │6年2個月20天 │27,452 │85,445 │
├──┼───┼─────────┼───────┼────┼────┤
│ 11 │蔡淑玲│96.5.2-105.2.29 │8年9個月27天 │29,899 │131,971 │
├──┼───┼─────────┼───────┼────┼────┤
│ 12 │李秀玲│104.10.15-105.2.29│4個月14天 │20,566 │3,856 │
├──┼───┼─────────┼───────┼────┼────┤
│ 13 │劉姿伶│103.4.8-105.2.29 │1年10個月21天 │21,852 │20,699 │
├──┼───┼─────────┼───────┼────┼────┤
│ 14 │簡麗華│99.12.16-105.2.29 │5年2個月13天 │23,494 │61,150 │
├──┼───┼─────────┼───────┼────┼────┤
│ 15 │陳珉瑩│100.3.1-105.2.29 │4年11個月28天 │30,937 │77,343 │
├──┼───┼─────────┼───────┼────┼────┤
│ 16 │胡春懷│101.4.5-105.2.29 │3年10個月24天 │23,192 │45,257 │
└──┴───┴─────────┴───────┴────┴────┘
附表五:預告工資計算方式(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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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工作年資 │預告期間/日 │平均工資│預告工資│
│ │ │ │ │/日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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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子慧│9年1個月4天 │30 │857 │25,710 │
├──┼───┼───────┼──────┼────┼────┤
│ 2 │華品旻│2年11個月28天 │20 │767 │15,340 │
├──┼───┼───────┼──────┼────┼────┤
│ 3 │陳奕丞│3年10個月13天 │30 │827 │24,810 │
├──┼───┼───────┼──────┼────┼────┤
│ 4 │陳慧真│6年4個月24天 │30 │725 │21,750 │
├──┼───┼───────┼──────┼────┼────┤
│ 5 │張惠閔│10個月13天 │10 │867 │8,670 │
├──┼───┼───────┼──────┼────┼────┤
│ 6 │林招治│5年4個月23天 │30 │707 │21,210 │
├──┼───┼───────┼──────┼────┼────┤
│ 7 │吳政昌│5年9個月27天 │30 │1,077 │32,310 │
├──┼───┼───────┼──────┼────┼────┤
│ 8 │蘇采茵│1年5個月1天 │20 │783 │15,660 │
├──┼───┼───────┼──────┼────┼────┤
│ 9 │陳甘錠│6年28天 │30 │762 │22,860 │
├──┼───┼───────┼──────┼────┼────┤
│ 10 │張滿 │6年2個月20天 │30 │826 │24,780 │
├──┼───┼───────┼──────┼────┼────┤
│ 11 │蔡淑玲│8年9個月27天 │30 │891 │26,730 │
├──┼───┼───────┼──────┼────┼────┤
│ 12 │李秀玲│4個月14天 │10 │707 │7,070 │
├──┼───┼───────┼──────┼────┼────┤
│ 13 │劉姿伶│1年10個月21天 │20 │750 │15,000 │
├──┼───┼───────┼──────┼────┼────┤
│ 14 │簡麗華│5年2個月13天 │30 │742 │22,260 │
├──┼───┼───────┼──────┼────┼────┤
│ 15 │陳珉瑩│4年11個月28天 │30 │1,033 │30,990 │
├──┼───┼───────┼──────┼────┼────┤
│ 16 │胡春懷│3年10個月24天 │30 │707 │21,210 │
└──┴───┴───────┴──────┴────┴────┘
附表六: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新臺幣)
┌──┬───┬───────┬──────┬────┬────┐
│編號│原告 │工作年資 │特休未休天數│平均工資│特休未休│
│ │ │ │ │/日薪 │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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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子慧│9年1個月4天 │6 │857 │5,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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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華品旻│2年11個月28天 │- │7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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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奕丞│3年10個月13天 │17 │827 │14,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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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慧真│6年4個月24天 │8 │725 │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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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惠閔│10個月13天 │- │8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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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招治│5年4個月23天 │4 │707 │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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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吳政昌│5年9個月27天 │- │1,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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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蘇采茵│1年5個月1天 │- │7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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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陳甘錠│6年28天 │12 │762 │9,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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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張滿 │6年2個月20天 │17 │826 │1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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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蔡淑玲│8年9個月27天 │30 │891 │26,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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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李秀玲│4個月14天 │- │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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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劉姿伶│1年10個月21天 │- │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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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簡麗華│5年2個月13天 │7 │742 │5,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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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陳珉瑩│4年11個月28天 │- │1,0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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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胡春懷│3年10個月24天 │- │7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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