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宗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登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