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勞訴字第195號原 告 王文吉 被 告 金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被 告 金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被 告 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姜林青吟律師 張恩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已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陷於不明確,致原告於僱傭契約之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聲明第1 項之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尚無不合。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與被告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家在e 起」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公寓大廈)擔任正職之夜班保全員,每日工時12小時、月休6 日、加班費另外算、月薪新臺幣(下同)28,000元、每月固定伙食津貼1,800 元。 緣被告公司人事經理洪桂春於106 年8 月11日晚間,電知原告因其得罪社區管理委員會委員,且擔任巡邏未確實打卡等由,欲將原告調職。後於同年8 月25日晚間,被告公司區域經理朱芷蕎親自口頭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已決定調整其職務,原告當場表示拒絕後,朱芷蕎復於同年8 月28日晚間親自送達被告公司人事命令,強制原告自同年9 月1 日起改派為機動晚班,且工作地點交由人事主管安排,經原告於簽收聯上附註不同意。繼洪桂春又於同年8 月29日晚間來電要求原告於翌(30)日晚間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太子西雅圖」公寓大廈社區,下稱太子西雅圖大廈)見習。惟被告公司之調職顯非正當理由且與事實不符,並未經勞資協議取得原告之同意,即屬片面變動勞動條件,損害原告權益至鉅,故原告告知洪桂春其於同年8 月30日會先至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待勞工局召開調解會時再議。詎料,被告明知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竟於106 年9 月2 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雇原告,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規定,應屬非法而無效,是兩造間僱傭關係應仍存在。 被告終止行為雖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然已足徵被告有為預示拒絕受領原告提供勞務之意思表示。而原告在被告違法解僱前,主觀上並無任意去職之意,客觀上亦繼續提供勞務,堪認原告已將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被告,為其所拒絕。則被告拒絕受領後,即應負受領遲延之責,原告無須催告被告受領勞務,被告復未再對原告表示受領勞務之意或為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應認被告已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給付薪資予原告。 再者,原告每月總工時均高達300 小時左右,然被告均未確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原告應有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休假日工資、例假日工資,且拒絕被告請領特休假,復以職前訓練費用、誠實險、意外險、勞退金等項目,不當苛扣原告薪資。而原告每月薪資29,800元(月薪28,000元+固定伙食津貼每月1,800 元),每日工作時數約定為12小時,然原告願減縮以每日工作時間10小時計算,僅請求超過之2 小時加班費。則以此計算,原告每小時時薪為99元(計算式:29,800元÷30日÷10小時=99,元以下四捨五入),超過10小 時之加班費為265 元(計算式:99元×1.34倍×2 小時=26 5 ,元以下四捨五入),每日日薪為1,255 元【計算式:(99元×10小時)+(99元×1.34倍×2 小時)=1,255 元】 。以此基準計算,被告應補發原告工資共計226,700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原告主張應領薪資」欄所示)。 並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補發原告短少工資226,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5日前,給付原告28,000元,及均自各該次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答辯以: 原告係與被告金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簽訂僱傭契約,與被告金緻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金緻公寓大廈公司)間,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以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為本件被告,均為無理由,先予敘明。 依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簽訂之服務同意書第3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書第1 條、第7 條約定,原告應配合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臺中市內調動其工作地點及職務。原告在系爭公寓大廈擔任正職之夜班保全員期間,因巡邏不實遭投訴,查明屬實,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遂將原告記過以示警惕,並欲將原告調往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另承攬服務之太子西雅圖大廈見習。惟原告於接獲調職通知後,不但拒絕前往赴任,甚而於系爭公寓大廈捏造事實、傳播謠言陷害他人,再遭社區投訴,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遂於106 年9 月2 日發函通知原告,以原告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合法。 就原告主張被告短少給付工資部分: ㈠106 年4 月14日、6 月21日請假部分,原告均係臨時請領特休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不及調派人手,自無從准許。另原告擔任保全員,本應具備保全護照,原告因不具備而於105 年5 月接受職前訓練,自應請假扣薪,不得視為公假。 ㈡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約定之月薪為28,000元,除105 年4 月份原告到職未足月外,原告其餘每月領取薪資加計依契約或依法須扣繳部分之後,均達28,000元以上,並無短發情形。至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代扣款之每月誠實險90元、意外險200 元,均係經原告同意投保後,始按月扣除薪資,並無不當。另原告薪資單上雖顯示扣除6 %勞退提撥費用,然於應領金額欄下方,亦加回同額款項,是此部分費用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未予扣除,原告應有誤會。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僱傭契約,業經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合法終止,且原告任職期間,亦無短發薪資之情形。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㈡第41頁正反面,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5 年4 月15日與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工作地點為系爭公寓大廈,擔任正職之夜班保全員。每日工時12小時、月休6 日,月薪28,000元(每月固定伙食津貼1,800 元是否內含在月薪內,兩造有爭執)。 ㈡原告自105 年4 月16日起任職於被告金緻保全公司。 ㈢被告於106 年8 月28日發布調派人事命令公告(見本院中補卷第20頁)。 ㈣原告於106 年8 月30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聲請。 ㈤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存證號碼000425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因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解雇原告(見本院中補卷第21頁至第25頁),經原告於106 年9 月5 日收受。 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6 年9 月5 日發函通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㈦原告所領薪資如被告答辯五狀附件ㄧ所示(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0頁至第14頁)。 ㈧原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 爭執事項: ㈠系爭契約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之間? ㈡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僱傭契約,有無理由?兩造僱傭關係是否存在? ㈢原告請求被告補發短少工資,有無理由?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系爭契約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之間?經查: ㈠依被告提出之原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原告投保單位為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6頁)。再對照原告填寫之應徵人員資料卡、服務同意書、保全員工作職掌,應徵及受僱之公司名稱均係勾選「金緻保全」,未勾選併列之「金緻公寓」、「金緻物業」(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7頁、第20頁、第76頁至第79頁)。復觀原告所簽約定書、特定性定期契約書、勤務罰則、員工管理規章(見本院勞訴卷㈠第21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80頁、第81頁),簽約對象均為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從而,堪認原告係受僱於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應無疑義。 ㈡原告雖以被告3 家公司法定代理人相同,為關係企業,其本意即係與被告3 家公司一起簽約,僱傭關係同時存在云云(見本院卷㈠第88頁反面)。惟被告3 家公司既分別為設立登記,仍係分屬不同之公司,有不同之法人格,不因法定代理人是否同一、是否為關係企業,而有所異。則本於債之相對性,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自不受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僱傭契約之拘束。 ㈢綜上所述,系爭契約僱傭關係僅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之間。故原告以前開情詞,主張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亦為原告之雇主,雙方之僱傭關係存在,上開被告應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就原告之本件訴訟請求,負同一雇主之給付責任云云,並無可採。 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僱傭契約,有無理由?兩造僱傭關係是否存在? ㈠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終止契約是否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 ⒈原告係於106 年8 月30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見不爭執事項㈢),而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見不爭執事項㈤),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係於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堪可認定。 ⒉按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倘非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係基於其他法令之正當理由或勞方違反法令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則資方之終止契約權,即不受此規定之限制。如此方可使勞方之爭議權,能在合法程序中行使,平衡勞資雙方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77年11月29日台勞資三字第27201 號函可資參照。 ⒊查被告於106 年8 月28日發布調派人事命令公告(見不爭執事項㈢),以原告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17條擔任巡邏打卡無故不執行或打卡巡邏不實,予以記過並調整原告職務,自106 年9 月1 日起派任為機動晚班,並由人事主管安排當月工作地點,此有該份人事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中補卷第20頁)。嗣原告於翌(29)日在勤務日誌中手寫記載:「23:08公司洪大姐(老闆娘)……來電強迫要其8/30夜間至太子西雅圖見習。經本人告知明會先至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於筆記本中記載:「23:08公司洪大姐來電強迫我要於8/30夜至太子西雅圖見習。經我當場告知明會先至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待開會時再就『調職』進行討論」等語(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21 頁)。再參原告於106 年8 月30日向臺中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所主張之勞資爭議事由略以:「因公司不滿本人……,……報復以8 月8 日片面變更原夜班保全巡邏1 次改3 次,每次約1 小時加重工作勤務內容以迫自動離職未果,……假雖有實質巡邏但未依形式打卡12點為名,究以失職為調職理由,惟以上顯未正當理由且與事實不符等語,……。」,此有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案號2360A56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參(見本院中補卷第27頁至第28頁)。綜上觀之,原告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所依據之事由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以其巡邏打卡不實,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17條為由,將其調職而變更勞動條件乙事,堪可認定。 ⒋然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存證號碼000425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時,係以於公告原告調職後之106 年8 月29日,另接獲系爭大廈管理委員會投訴,而認原告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等規定(見不爭執事項㈤),為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此與原告主張被告以其違反員工工作規則第17條不當將其調職,顯非基於同一勞資爭議,所依據之員工工作規則,亦屬有異。是原告主張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為終止契約有違反勞資爭議法第8 條之規定,應為無效乙節,尚非可採。 ㈡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以原告違反工作規則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終止契約,是否有理由: ⒈按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同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工作規則雖得就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其工作規則之情形為懲處規定,惟雇主因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仍應受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之限制,即以其情節重大為必要,不得僅以懲處結果為終止契約之依據。該情節重大者,係指因該事由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而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權利之必要,且受僱人亦無法期待雇主於解僱後給付其資遣費而言,必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者,始足稱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97年度台上字第825 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依被告提出、原告簽認之員工工作規則第49條規定:「捏造事實傳播謠言陷害他人者」、第50條規定:「曲解公司規章制度招致業主及公司損失」、第51條規定:「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其懲處方式均為「開除解雇」(見本院勞訴卷㈠第77頁至第78頁)。而查原告自106 年4 月16日起,於系爭公寓大廈擔任正職之夜班保全員(見不爭執事項㈠、㈡)。嗣於106 年8 月29日,系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傳送訊息告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經理:「有住戶反應晚班人員(即原告):⒈到處散播管委會裡有委員想逼離職……!金緻內部欲人事異動干管委會何事?為何牽拖?並妨礙委員名譽,事態嚴重!⒉到處投訴住戶,新巡邏表次數/ 範圍太大,合理嗎?工作巡邏表已經管委會開會確定,保全人員應對內容無異議才對,不應再四處抱怨,醜化管委會及貴公司,簡直將管委會不放在眼裡,企圖分化住戶/ 管委會/ 金緻之間對立。⒊擅自攔截住戶電梯至一樓,請住戶領取包裹……!已有APP 社區雲端管家通知住戶擇時領取,為何要重複動作?此舉已影響住戶作息,以自我為中心態度,已偏離服務理念。基於以上事證,監委要求金緻公司立即調換晚班人員,因處理態度/ 工作內容/ 客服理念,不符合約價值(又逢漲價),若無法調換,漲價一事恕無法接受,無法向眾住戶交代。」等語(見本院勞訴卷㈠第73頁)。從而,堪認原告於遭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調職後,因散佈係管理委員會逼其離職、投訴住戶及攔截住戶領件等事由,招致系爭公寓大廈住戶及管理委員會不滿,並強烈要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立即將原告更換調職,否則不同意調漲管理費用。則原告所為,顯已違反上開工作規則。 ⒊審酌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係聘雇原告擔任社區保全員,原告與社區住戶關係是否良好,自然至堪重要,且連帶影響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商譽,及未來與系爭公寓大廈或其他社區大廈簽約、訂價之締約結果。而原告自105 年4 月16日到職後,迄至106 年8 月29日僅1 年4 個月,時間非長,竟致系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前開事由表達強烈不滿並要求更換,顯見原告與系爭公寓大廈住戶相處尚非和睦。此由106 年9 月26日,系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題即為「管理公司晚班不適任調職討論案」,並決議原告不適任系爭公寓大廈晚班人員,通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將其調換等情(見本院勞訴卷㈠第75頁),即足證原告上揭違反工作事由之情節,確經系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認定無法接受。則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應認確屬情節重大。 ⒋原告雖主張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前開工作規則,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公開揭示,依同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而不生工作規則效力等語。然查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70條關於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僅係雇主應受同法第79條第1 款規定處罰之問題,該工作規則如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均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工作規則不以雇主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為限,凡規範勞動條件,而由雇主單方制定者,不論其名稱為何,其性質均為「工作規則」。又工作規則係雇主為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雇主公開揭示時,即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有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而使該工作規則產生附合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91年度台上1625、97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及9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定工作規則,業經原告於105 年4 月15日簽約時,併予逐頁簽名確認,有保全員工作職掌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勞訴卷㈠第76頁至第79頁),當然成為兩造間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而有拘束兩造之效力。原告以該工作規則未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即屬違反法令之強制規定而無效等語,尚非可採。 ⒌綜上,原告任職期間對管理委員會所為言論、投訴住戶及攔截住戶領件等事由,顯使兩造間之勞動關係受有干擾、阻礙,且直接導致系爭公寓大廈住戶對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之抗議,並要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將其調離,應認其違反工作規則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而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前以其他事由欲將原告調職,亦為原告所反對,並據以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業如前述,則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實難以期待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為之解僱,與原告上開行為在程度上亦屬相當。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僱傭關係(見不爭執事項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㈢從而,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6 年9 月2 日以存證信函終止兩造僱傭契約,為有理由,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之勞動契約業經合法終止。則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給付自106 年9 月1 日起至復職日前之薪資,均為無理由。 原告請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補發短少工資,有無理由? ㈠原告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加班費、休假日工資、國定例假日工資部分: ⒈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雖抗辯原告為保全業,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所列之工作,不受同法第30條工作時數及第37條休假規定之限制等語。惟查: ①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固定有明文。惟前開條文中「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大法官釋字第726 號解釋文參照)。質言之,若勞雇雙方未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另行約定,並約定薪資包含本薪、例休假工資及延時工資等在內為定額給付而不另支付加班費,僅就工作時間之約定不排除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而非逕認其約定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仍應於具體個案審視約定內容就整體而言,是否不利於勞方而定。若勞雇雙方約定薪資之數額高於勞基法保障之最低基本工資,亦即高於法定基本薪資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加計之延時、例休假工作之加倍工資總合時,既優於勞基法保障最低勞動條件,自無損害勞工之權益,應認其薪資之約定有效。反之,若勞雇雙方約定之薪資數額,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及加計例休假及延時工資之總額時,勞工始得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其差額,亦即僅該部分之約定失其效力。 ②查勞委會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所定之工作,固有被告提出之臺灣省政府勞工處87年8 月3 日(87)勞二字第21206 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勞訴卷㈠第221 頁)。惟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自承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未經主管機關核備(見本院勞訴卷㈡第41頁),揆諸解釋意旨,其僱傭契約雖非屬無效,然即不得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規定之限制,而仍應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計付工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此部分抗辯應非可採。 ③綜上,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規定以書面載明兩造約定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因此不生該條規定之法律效力,但不影響兩造間確有前揭約定之事實存在。而查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系爭契約約定每日工時12小時、月休6 日、每月薪資28,000元(見不爭執事項㈠),再觀以原告之薪資單上,載有薪資、伙食津貼、加班加給等項(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0頁至第14頁),其中薪資欄位105 年5 月至105 年12月均為20,008元,自106 年1 月起則調整為21,009元,另伙食津貼均為1,800 元,顯見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核給之每月薪資,除本俸、伙食津貼為固定薪資外,乃隨加班、上班日數等各種狀況而變動,且將正常工時及逾時工時、例假工作之勞務合併給薪。是關於兩造約定薪資28,000元中,業已包含超時加班費及例假工作工資,是否有效,即須具體審視上開約定就整體而言,是否不利於勞工即原告為斷。 ⒉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之工資;勞工每7 日中應有2 日之休息,其中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2 款、第36條第1 項、第37條及第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105 年12月21日修正前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⒊查原告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系爭契約約定每日工時12小時(見不爭執事項㈠),另依兩造服務同意書第6 條(見本院勞訴卷㈠第20頁),出勤時間中用餐、休息時間2 小時,對照兩造約定書第4 條第1 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至多10小時(見本院勞訴卷㈠第21頁),則原告主張其每日加班時數以2 小時計算,即屬有據。再者,依上開法條規定,於105 年12月前,原告每7 日應有1 日休息;自106 年1 月後,原告每7 日應有2 日休息,並均應於國定假日休假。而依兩造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後段,原告同意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以排班方式將例假日、其他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日平均排定於每月輪值表中(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09 頁),則原告每月應休假日,自不應少於休假日加計國定假日之日數,然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因排班需要,得調移原告之例假及休假日。復查: ①自104 年7 月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為20,008元,以此計算勞工每日之基本工資為667 元(計算式:20,008元÷30日=666.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基本時薪為83元(計算式:667 元÷8 時=83.375元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之每小時工資為110 元(計算式:83元×1. 33=110.39元)。 ②自106 年1 月1 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1,009元,以此計算勞工每日之基本工資為700 元(計算式:21,009元÷30日=700.3 元)、基本時薪為88元(計 算式:700 元÷8 時=87.5元),復依勞動基準法第 24條所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之每小時工資為117 元(計算式:88元×1.33=117 元】。 ③而查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休假日期、工作時數等,均不爭執(見本院勞訴卷㈡第41頁),爰以上開金額、應休假日數及兩造不爭執之原告加班、上班時數為基準,計算原告每月應領薪資及實領薪資差額如附表「本院認定應領薪資」欄所示。依此計算,被告尚應給付原告薪資差額31,087元。 ㈡原告主張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不當扣除薪資部分: ⒈誠實險、意外險部分: ①原告主張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自105 年5 月起至106 年8 月止,按月於其應領薪資中扣除誠實險90元、意外險200 元乙節,核與原告薪資單所示相符(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0頁至第14頁),且為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②惟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抗辯稱原告業已於應徵時同意前開扣款,並提出原告於105 年4 月15日簽名用印之保全員應徵須知暨有關規定、團保誠實保險同意書及公司福利及相關規定各1 份為證(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3頁、第84頁、第85頁)。而觀團保誠實保險同意書約定:「王文吉自願參加公司團保、誠實保險,了解爾後無論日間或晚間,只要能證明意外造成傷殘、死亡、醫療及住院均可透過公司承辦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並同意每月繳交200 元,是項費用於每月薪資中扣除,恐口無憑,特立此同意書。」(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4頁)。對照公司福利及相關規定第10點約定:「團保:每人每月酌收200 元,是項費用於每月薪資中扣除,爾後無論是日間或晚間,只要能證明有意外造成傷殘、死亡、醫療及住院均可透過公司承辦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補助。」(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5頁),文字幾近相同。再依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提出之保全員應徵須知暨有關規定第8 條:「團保:為使同仁醫療意外、住院得到良好得照顧及防範未然,特另保意外醫療及誠實險,每人每月共酌收費用。爾後若因意外造成傷殘、死亡、醫療及住院均可申請補助。」等語(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3頁),亦係重申於意外時得請領保險補助之意旨。綜上,足見「團保誠實險保險」所約定之「誠實險」,與「公司福利及相關規定」所約定之「意外險」,名稱雖有不同,然約定保險內容均係就「意外」所生之「傷殘、死亡、醫療及住院」等項目為理賠補助依據,實際保險內容並無二致,且約定扣除金額均為每月200 元,核無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稱之每月90元之金額約定。從而,堪認原告僅有同意扣除每月200 元之意外險保險費用,並未同意再另外扣除每月90元之誠實險保險費用。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月扣除之誠實險費用90元,共計1,440 元(計算式:90元×105 年5 月至106 年8 月共16個月= 1,44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③至每月意外險200 元部分,既經原告簽名同意,業如前述,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依約定按月扣除此部分保險費用,即屬有據。原告雖辯稱被告金緻保全公司以團保意外險方式規避僱主勞工保險義務云云。然依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提出之保全員應徵須知暨有關規定第12條約定:「福利制度:㈠勞工保險公司負擔70%;全民健保公司負擔60%。……」(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3頁),及公司福利及相關規定第2 點約定:「勞工保險:在公司投保,由公司負擔投保額70%,員工負擔20%。」(見本院勞訴卷㈠第85頁),對照原告薪資單據,自105 年12月起,除按月扣除200 元意外險費用外,亦按月另扣除勞工保險費用,顯見兩造應係約定於法定勞工保險之外,另行自費加保團體保險,尚無原告所指以團體保險規避勞工保險之情形。至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於105 年12月前未替原告加保勞工保險,是否有當,則屬另事,尚不影響兩造另行約定投保意外險之效力,附此敘明。 ⒉勞工退休金提撥部分:原告主張被告自105 年12月起扣除6 %提撥金額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而觀原告之薪資表(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2頁至第14頁),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雖在「應扣金額」欄位下方,列有「6 %勞退提撥」之項目,而將勞退提撥金額列入應扣金額中。然於「應發金額」欄位下方,亦列有「6 %勞退提撥」金額,並將扣除之同額金額,再加計入應領金額中。從而,因同額數目ㄧ加ㄧ減,原告應領薪資中實際未扣除此部分項目。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金額,應無理由。 ⒊在職教育費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於105 年7 月扣除200 元在職教育費用,為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原告當月薪資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0頁反面)。惟對照原告105 年8 月薪資表(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1頁),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業將此部分扣除金額200 元列入「上月短存」項目,而補發予原告。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金額,應無理由。 ⒋職前訓練扣薪部分:原告主張因受保全職前訓練,於105 年5 月請假1 日,然被告認此不符合公假事由,而扣其1 日薪水1,120 元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勞訴卷㈡第41頁),且有原告當月薪資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10頁),堪認屬實。然查保全員任職本需保全護照,原告原無保全護照,自應自行接受教育訓練取得,難認應由被告核准公假為之。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⒌特別休假扣薪部分: ①查原告主張於106 年4 月14日、106 年6 月21日請領特休假,經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拒絕,而視為事假,扣款1 日薪水各1,167 元、1,200 元等請,為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所不爭執,且有原告前開月份薪資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勞訴卷㈡第13頁正反面),堪認為真。 ②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105 年12月21日增訂、106 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 項前段、第6 項分別訂有明文。查原告係自105 年4 月16日起任職於被告金緻保全公司(見不爭執事項㈡),則迄105 年12月31日止,工作已滿6 個月以上未滿1 年,依法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應於106 年度給予原告3 日之特別休假,且日期由勞工即原告排定之。是以原告於106 年4 月14日、106 年6 月21日請領特別休假,當屬有據。 ③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故抗辯稱依兩造特定性契約書第5 條約定,請領事假需於3 天前呈報,經被告金緻保全公司排班調配後始可准假,否則以曠職論。以此同理,原告請領特休假亦須提前呈報,原告均係臨時請假,被告始無法准許云云。惟查: ⑴106 年4 月14日部分:被告金緻保全公司就此部分,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原告係臨時請假,已難認所述為真。且觀原告106 年4 月出勤紀錄表(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19 頁),106 年4 月14日記載為「特休」,足認原告就此部分確係請領特休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竟仍於該月以原告請事假為由予以扣款,自非合法。 ⑵106 年6 月19日部分:原告於106 年6 月19日,即向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王經理提出欲於同年月21日請領特休假之申請,然經對方回稱「公司回說,管理公司都沒有特休」,原告始答以:「那我請急事假」等語,此有原告提出之LINE通訊對話紀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勞訴卷㈠第120 頁)。足見原告係經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經理表示沒有請領特休假之權利,始放棄請領特休假,改以急事假請領,並非因太晚提出申請而遭拒絕甚明。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雖抗辯該對話內容為節錄云云,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其說,自非可採。 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因請領特休假而遭不當扣款之1 日薪水各1,167 元、1,200 元,共計2,367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扣薪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誠實險部分扣薪1,440 元、請領特休假扣款之2,367 元,其餘部分,均無理由。 伍、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給付短少工資共34,894元(計算式:31,087元+1,440 元+2,367 元=34,8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0月4 日起(見本院中補卷第39頁送達證書),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請求短少工資部分,及請求確認與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金緻保全公司給付工資及遲延利息部分,暨對被告金緻物業公司、金緻公寓大廈公司請求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就其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尚無必要。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金緻保全公司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柒、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援引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葉燕蓉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編│月份│排休│依每│上班│實領薪資│扣薪事由 │例假日│原告主張應領薪資 │本院認定應領薪資 │備註 │ │號│ │日數│月週│日數│ │(不列入勞保費、健│上班 │(以原告主張應領薪資│(以原告薪資表所示│ │ │ │ │ │六、│ │ │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 │扣除每月實領薪資計算│每月應領薪資計算差│ │ │ │ │ │週日│ │ │撥費用) │ │差額) │額) │ │ │ │ │ │為例│ │ │ │ │ │ │ │ │ │ │ │假、│ │ │ │ │ │ │ │ │ │ │ │休息│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勞基│ │ │ │ │ │ │ │ │ │ │ │法應│ │ │ │ │ │ │ │ │ │ │ │休假│ │ │ │ │ │ │ │ │ │ │ │日數│ │ │ │ │ │ │ │ ├─┼──┼──┼──┼──┼────┼─────────┼───┼──────────┼─────────┼─────────┤ │1 │105 │2 日│2 日│13日│14,560元│無 │ │20,080元 │12,864元 │原告於106 年4 月16│ │ │年4 │ │ │ │ │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半月薪10│日到職,計至106 年│ │ │月 │ │ │ │ │ │ │元×(13日上班+3 日│,004元+延長工時2,│4 月30日為15日即剛│ │ │ │ │ │ │ │ │ │休假)= 20,080元】 │860 元(13日×每日│好半月,應領月薪應│ │ │ │ │ │ │ │ │ │ │2 小時×每小時110 │為14,000元,惟被告│ │ │ │ │ │ │ │ │ │ │元)=15,532】 │金緻保全公司實際支│ │ │ │ │ │ │ │ │ │ │ │付14,56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5,520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20,080- │(應領薪資14,560元│ │ │ │ │ │ │ │ │ │ │14,560=5,520 ) │) │ │ │ │ │ │ │ │ │ │ │ │ │ │ ├─┼──┼──┼──┼──┼────┼─────────┼───┼──────────┼─────────┼─────────┤ │2 │105 │6 日│5 日│25日│25,360元│①請假扣款1,120 元│①5 月│42,825元 │26,842元 │⒈原告未爭執扣薪事│ │ │年5 │ │ │ │ │。 │1 日勞│【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由④護照費、⑤代刻│ │ │月 │ │ │ │ │②誠實險90元。 │工節 │元×(25日上班+8 日│08元+延長工時5,50│印章費 │ │ │ │ │ │ │ │③意外險200元。 │②5 月│休、例假)+扣薪事由│0 元(25日×每日2 │⒉本月例假加計國定│ │ │ │ │ │ │ │④護照費1,200元。 │8 日母│①至③合計1,410 元=│小時×每小時110元 │假日共7 日,原告休│ │ │ │ │ │ │ │⑤代刻印章30元。 │親節 │42,825元】 │)+例假日工資1,33│假日數僅6 日,餘1 │ │ │ │ │ │ │ │ │ │ │4 元(日薪667元×2│日休假日仍上班,應│ │ │ │ │ │ │ │ │ │ │倍×1 日)=26,842│加倍發給工資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7,465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42,825- │(應領薪資28,000元│ │ │ │ │ │ │ │ │ │ │25,360=17,465) │) │ │ │ │ │ │ │ │ │ │ │ │ │ │ ├─┼──┼──┼──┼──┼────┼─────────┼───┼──────────┼─────────┼─────────┤ │3 │105 │5 日│4 日│25日│26,510元│①誠實險90元。 │ │40,395元 │25,508元 │ │ │ │年6 │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 │ │ │月 │ │ │ │ │③護照費1,200元( │ │元×(25日上班+6 日│08元+延長工時5,50│ │ │ │ │ │ │ │ │已於105 年7 月補發│ │休假)+扣薪合計1,49│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 │0 元=40,395元】 │小時×每小時110元 │ │ │ │ │ │ │ │ │ │ │ │)=25,50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3,885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40,395- │(應領薪資28,000元│ │ │ │ │ │ │ │ │ │ │26,510=13,885) │) │ │ ├─┼──┼──┼──┼──┼────┼─────────┼───┼──────────┼─────────┼─────────┤ │4 │105 │5 日│5 日│26日│28,710元│①誠實險90元。 │ │39,450元 │25,728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7 │ │ │ │(含補發│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雖為29,200元,但包│ │ │月 │ │ │ │105 年6 │③在職教育200 元(│ │元×(26日上班+6 日│08元+延長工時5,72│含補發扣除護照費1,│ │ │ │ │ │ │月扣除之│ 已於105 年8 月補│ │休假)+扣薪合計490 │0 元(26日×每日2 │200 元,故實際應領│ │ │ │ │ │ │護照費1,│ 發)。 │ │元-補發1,200元 =39│小時×每小時110元 │金額仍為28,000元 │ │ │ │ │ │ │200 元)│ │ │,450元】 │)=25,72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0,740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39,450- │(應領薪資28,000元│ │ │ │ │ │ │ │ │ │ │28,710=10,740) │) │ │ ├─┼──┼──┼──┼──┼────┼─────────┼───┼──────────┼─────────┼─────────┤ │5 │105 │6 日│4 日│25日│27,910元│①誠實險90元。 │ │39,195元 │25,508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8 │ │ │ │(含補發│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雖為28,200元,但包│ │ │月 │ │ │ │105 年7 │ │ │元×(25日上班+6 日│08元+延長工時5,50│含補發前月扣除之在│ │ │ │ │ │ │月扣除之│ │ │休假)+扣薪合計290 │0 元(25日×每日2 │職教育費用200 元,│ │ │ │ │ │ │在職教育│ │ │元=39,195元】 │小時×每小時110元 │故實際應領金額仍為│ │ │ │ │ │ │200 元)│ │ │ │)=25,508元】 │28,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1,285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39,195- │(應領薪資28,000元│ │ │ │ │ │ │ │ │ │ │27,910=11,285 ) │) │ │ ├─┼──┼──┼──┼──┼────┼─────────┼───┼──────────┼─────────┼─────────┤ │6 │105 │6 日│4 日│24日│27,710元│①誠實險90元。 │9 月15│39,195元 │25,288元 │本月例假加計國定假│ │ │年9 │ │ │ │ │②意外險200元。 │日中秋│【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日共5 日,原告休假│ │ │月 │ │ │ │ │ │節 │元×(24日上班+7 日│08元+延長工時5,28│日數達6 日 │ │ │ │ │ │ │ │ │ │休、例假)+扣薪合計│0 元(24日×每日2 │ │ │ │ │ │ │ │ │ │ │290 元=39,195元】 │小時×每小時110元 │ │ │ │ │ │ │ │ │ │ │ │)=25,288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1,485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39,195- │(應領薪資28,000元│ │ │ │ │ │ │ │ │ │ │27,710=11,485 ) │) │ │ ├─┼──┼──┼──┼──┼────┼─────────┼───┼──────────┼─────────┼─────────┤ │7 │105 │5 日│5 日│26日│28,877元│①誠實險90元。 │10月10│41,705元 │27,062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10│ │ │ │ │②意外險200元。 │日國慶│【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為29,167元 │ │ │月 │ │ │ │ │ │日 │元×(26日上班+7 日│08元+延長工時5,72│ │ │ │ │ │ │ │ │ │ │休、例假)+扣薪合計│0 元(26日×每日2 │ │ │ │ │ │ │ │ │ │ │290元=41,705元】 │小時×每小時110元 │ │ │ │ │ │ │ │ │ │ │ │)+休假日上班工資│ │ │ │ │ │ │ │ │ │ │ │1,334 元(日薪667 │ │ │ │ │ │ │ │ │ │ │ │元×2 倍×1 日)=│ │ │ │ │ │ │ │ │ │ │ │27,06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2,828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41,705-28│(應領薪資29,167元│ │ │ │ │ │ │ │ │ │ │,877=12,828) │) │ │ │ │ │ │ │ │ │ │ │(原告起訴請求13,795│ │ │ │ │ │ │ │ │ │ │ │元) │ │ │ ├─┼──┼──┼──┼──┼────┼─────────┼───┼──────────┼─────────┼─────────┤ │8 │105 │5 日│4 日│25日│28,974元│①誠實險90元。 │ │40,615元 │25,647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11│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為29,264元 │ │ │月 │ │ │ │ │ │ │元×(25日上班+6 日│08元+延長工時5,50│ │ │ │ │ │ │ │ │ │ │休假)+少休假之該日│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 │又多加班1 小時(99×│小時×每小時110元 │ │ │ │ │ │ │ │ │ │ │1.67×1 )+扣薪合計│)+休假日多加班1 │ │ │ │ │ │ │ │ │ │ │290元=40,615元】 │小時139 元(83×1.│ │ │ │ │ │ │ │ │ │ │ │67)=25,64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1,641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40,615- │(應領薪資29,264元│ │ │ │ │ │ │ │ │ │ │28,974=11,641 ) │) │ │ │ │ │ │ │ │ │ │ │ │ │ │ ├─┼──┼──┼──┼──┼────┼─────────┼───┼──────────┼─────────┼─────────┤ │9 │105 │6 日│9 日│25日│27,112元│①誠實險90元。 │ │40,560元 │25,647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12│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0,0│為28,097元 │ │ │月 │ │ │ │ │ │ │元×(25日上班+6 日│08元+延長工時5,50│ │ │ │ │ │ │ │ │ │ │休假)+社區旅遊幫忙│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 │多加班1 小時(99×1.│小時×每小時110 元│ │ │ │ │ │ │ │ │ │ │67×1 )+扣薪合計29│)+社區旅遊多加班│ │ │ │ │ │ │ │ │ │ │0 元+勞退提撥1,200 │1 小時139 元(83×│ │ │ │ │ │ │ │ │ │ │元=40,560元】 │1.67)=25,647元】│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3,448元 │無短少金額 │ │ │ │ │ │ │ │ │ │ │(計算式:40,560- │(應領薪資28,097元│ │ │ │ │ │ │ │ │ │ │27,112=13,448) │) │ │ ├─┼──┼──┼──┼──┼────┼─────────┼───┼──────────┼─────────┼─────────┤ │10│106 │6 日│9 日│25日│12,974元│①誠實險90元。 │①1 月│45,476元 │36,659元 │ │ │ │年1 │ │ │ │(原告借│②意外險200元。 │1 日元│【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 │ │ │月 │ │ │ │支薪水14│ │旦 │元×(25日上班+10日│09元+延長工時5,85│ │ │ │ │ │ │ │,000元,│ │②1 月│例、休假)+扣薪合計│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固實際應│ │27日除│290 元+勞退提撥1,26│小時×每小時117元 │ │ │ │ │ │ │ │為26,974│ │夕 │1元 =45,476元】 │)+應休假日上班、│ │ │ │ │ │ │ │元) │ │③1 月│ │例假日工資9,800 元│ │ │ │ │ │ │ │ │ │28日初│ │(日薪700 元×2 倍│ │ │ │ │ │ │ │ │ │一 │ │×7 日)=36,659元│ │ │ │ │ │ │ │ │ │④1 月│ │】 │ │ │ │ │ │ │ │ │ │29日初├──────────┼─────────┤ │ │ │ │ │ │ │ │ │二 │短少18,502元 │短少8,659元 │ │ │ │ │ │ │ │ │ │ │(計算式:45,476- │(計算式:36,659-│ │ │ │ │ │ │ │ │ │ │26,974=18,502) │28,000=8,659) │ │ ├─┼──┼──┼──┼──┼────┼─────────┼───┼──────────┼─────────┼─────────┤ │11│106 │6 日│8 日│22日│26,974元│①誠實險90元。 │2 月28│37,946元 │30,357元 │ │ │ │年2 │ │ │ │ │②意外險200元。 │日和平│【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 │ │ │月 │ │ │ │ │ │紀念日│元×(22日上班+7 日│09元+延長工時5,14│ │ │ │ │ │ │ │ │ │ │例、休假)+扣薪合計│8 元(22日×每日2 │ │ │ │ │ │ │ │ │ │ │290 元+勞退提撥1,26│小時×每小時117元 │ │ │ │ │ │ │ │ │ │ │1元 =37,946元】 │)+應休假日上班、│ │ │ │ │ │ │ │ │ │ │ │例假日工資4,200 元│ │ │ │ │ │ │ │ │ │ │ │(日薪700 元×2 倍│ │ │ │ │ │ │ │ │ │ │ │×3 日)=30,35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0,972元 │短少2,357元 │ │ │ │ │ │ │ │ │ │ │(計算式:37,946- │(計算式:30,357-│ │ │ │ │ │ │ │ │ │ │26,974=10,972) │28,000=2,357) │ │ ├─┼──┼──┼──┼──┼────┼─────────┼───┼──────────┼─────────┼─────────┤ │12│106 │6 日│8 日│25日│26,974元│①誠實險90元。 │ │40,456元 │29,659元 │ │ │ │年3 │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 │ │ │月 │ │ │ │ │ │ │元×(25日上班+6 日│09元+延長工時5,85│ │ │ │ │ │ │ │ │ │ │休假)+扣薪合計290 │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 │元+勞退提撥1,261 元│小時×每小時117 元│ │ │ │ │ │ │ │ │ │ │=40,456元】 │)+應休假日上班工│ │ │ │ │ │ │ │ │ │ │ │資2,800 元(日薪70│ │ │ │ │ │ │ │ │ │ │ │0 元×2 倍×2 日)│ │ │ │ │ │ │ │ │ │ │ │=29,65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3,482元 │短少1,659元 │ │ │ │ │ │ │ │ │ │ │(計算式:40,456- │(計算式:29,659-│ │ │ │ │ │ │ │ │ │ │26,974=13,482) │28,000=1,659) │ │ ├─┼──┼──┼──┼──┼────┼─────────┼───┼──────────┼─────────┼─────────┤ │13│106 │6 日│10日│23日│25,807元│①誠實險90元。 │①4 月│42,878元 │34,791元 │⒈原告本月休假日為│ │ │年4 │ │ │ │ │②意外險200元。 │3 日補│【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 5 日、6 日、7 日│ │ │月 │ │ │ │ │③請假扣款1,167 元│假 │元×(23日上班+9 日│09元+延長工時5,38│ 、8 日、20日、26│ │ │ │ │ │ │ │。 │②4 月│例、休假)+扣薪合計│2 元(23日×每日2 │ 日,共計6 日。 │ │ │ │ │ │ │ │ │4 日兒│1,457元 +勞退提撥1,│小時×每小時117元 │⒉原告4 月14日請領│ │ │ │ │ │ │ │ │童節 │261 元=42,878元】 │)+應休假日上班、│ 特休假,被告不准│ │ │ │ │ │ │ │ │ │ │例假日工資8,400 元│ ,視為請事假,扣│ │ │ │ │ │ │ │ │ │ │(日薪700 元×2 倍│ 款1,167 元。 │ │ │ │ │ │ │ │ │ │ │×6 日)=34,79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7,071元 │短少6,791元 │ │ │ │ │ │ │ │ │ │ │(計算式:42,878- │(計算式:34,791-│ │ │ │ │ │ │ │ │ │ │25,807=17,071 ) │28,000=6,791) │ │ ├─┼──┼──┼──┼──┼────┼─────────┼───┼──────────┼─────────┼─────────┤ │14│106 │6 日│8 日│25日│27,459元│①誠實險90元。 │①5 月│43,214元 │32,679元 │本月薪資單應領金額│ │ │年5 │ │ │ │ │②意外險200元。 │1 日勞│【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為28,485元 │ │ │月 │ │ │ │ │ │動節 │元×(25日上班+8 日│09元+延長工時5,85│ │ │ │ │ │ │ │ │ │②5 月│例、休假)+5 月1 日│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30日端│加班1.5 小時(99元×│小時×每小時117元 │ │ │ │ │ │ │ │ │ │午節 │1.67×1.5 )+扣薪合│)+應休假日上班、│ │ │ │ │ │ │ │ │ │ │計290 元+勞退提撥1,│例假日工資5,600 元│ │ │ │ │ │ │ │ │ │ │261 元=43,214元】 │(日薪700 元×2 倍│ │ │ │ │ │ │ │ │ │ │ │×4 日)+5 月1 日│ │ │ │ │ │ │ │ │ │ │ │加班1.5 小時220 元│ │ │ │ │ │ │ │ │ │ │ │(88元×1.67×1.5 │ │ │ │ │ │ │ │ │ │ │ │)=32,67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5,755元 │短少4,194元 │ │ │ │ │ │ │ │ │ │ │(計算式:43,214- │(計算式:32,679-│ │ │ │ │ │ │ │ │ │ │27,459=15,755 ) │28,485=4,194 ) │ │ ├─┼──┼──┼──┼──┼────┼─────────┼───┼──────────┼─────────┼─────────┤ │15│106 │6 日│8 日│23日│25,774元│①誠實險90元。 │ │40,401元 │29,191元 │⒈原告本月休假日為│ │ │年6 │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6 、14、15、16、19│ │ │月 │ │ │ │ │③請假扣款1,200 元│ │元×(23日上班+7 日│09元+延長工時5,38│、28日,共計6 日。│ │ │ │ │ │ │ │。 │ │休假)+扣薪合計1,49│2 元(23日×每日2 │⒉原告6 月21日請領│ │ │ │ │ │ │ │ │ │0元+勞退提撥1,261 │小時×每小時117元 │特休假,被告不准,│ │ │ │ │ │ │ │ │ │元=40,401元】 │)+休假日上班工資│視為請事假,扣款1,│ │ │ │ │ │ │ │ │ │ │2,800 (日薪700 元│200 元。 │ │ │ │ │ │ │ │ │ │ │×2 倍×2 日)=29│ │ │ │ │ │ │ │ │ │ │ │,191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4,627元 │短少1,191元 │ │ │ │ │ │ │ │ │ │ │(計算式:40,401- │(計算式:29,191-│ │ │ │ │ │ │ │ │ │ │25,774=14,627 ) │28,000=1,191) │ │ ├─┼──┼──┼──┼──┼────┼─────────┼───┼──────────┼─────────┼─────────┤ │16│106 │6 日│10日│25日│26,974元│①誠實險90元。 │ │40,456元 │32,459元 │ │ │ │年7 │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 │ │ │月 │ │ │ │ │ │ │元×(25日上班+6 日│09元+延長工時5,85│ │ │ │ │ │ │ │ │ │ │休假)+扣薪合計290 │0 元(25日×每日2 │ │ │ │ │ │ │ │ │ │ │元+勞退提撥1,261 元│小時×每小時117元 │ │ │ │ │ │ │ │ │ │ │=40,456元】 │)+應休假日上班工│ │ │ │ │ │ │ │ │ │ │ │資5,600 (日薪700 │ │ │ │ │ │ │ │ │ │ │ │元×2 倍×4 日)=│ │ │ │ │ │ │ │ │ │ │ │32,459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3,482元 │短少4,459 元 │ │ │ │ │ │ │ │ │ │ │(計算式:40,456- │(計算式:32,459-│ │ │ │ │ │ │ │ │ │ │26,974=13,482 ) │28,000=4,459) │ │ ├─┼──┼──┼──┼──┼────┼─────────┼───┼──────────┼─────────┼─────────┤ │17│106 │6 日│8 日│24日│26,052元│①誠實險90元。 │ │39,597元 │29,777元 │原告未爭執扣薪事由│ │ │年8 │ │ │ │ │②意外險200元。 │ │【計算式:日薪1,255 │【計算式:月薪21,0│③請假扣款 │ │ │月 │ │ │ │ │③請假扣款922元。 │ │元×(24日上班+6 日│09元+延長工時5,61│ │ │ │ │ │ │ │ │ │ │休假)+8 月30日見習│6 元(24日×每日2 │ │ │ │ │ │ │ │ │ │ │4 小時薪水(99元×4 │小時×每小時117元 │ │ │ │ │ │ │ │ │ │ │)+扣薪事由①至②計│)+應休假日上班工│ │ │ │ │ │ │ │ │ │ │290 元+勞退提撥1,26│資2,800 元(日薪70│ │ │ │ │ │ │ │ │ │ │1 元=39,597元】 │0 元×2 倍×2 日)│ │ │ │ │ │ │ │ │ │ │ │+8月30日見習4 小時│ │ │ │ │ │ │ │ │ │ │ │薪水352 元(88元×│ │ │ │ │ │ │ │ │ │ │ │4 )=29,77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短少13,545元 │短少1,777元 │ │ │ │ │ │ │ │ │ │ │(計算式:39,597- │(計算式:29,777-│ │ │ │ │ │ │ │ │ │ │26,052=13,545 ) │28,000=1,777) │ │ ├─┼──┼──┼──┼──┼────┼─────────┼───┼──────────┼─────────┼─────────┤ │ │ │ │ │ │ │ │ │合計短少:225,733 元│合計短少:31,087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告起訴請求226,70│ │ │ │ │ │ │ │ │ │ │ │0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