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羅智文
- 上訴人王屬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王屬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呈祥即秦禾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99元(計算式:121,981-68,182=53,799),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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