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羅智文

  • 上訴人
    王屬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王屬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呈祥即秦禾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99元(計算式:121,981-68,182=53,799),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廖鳳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