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 上訴人
- 鄭錦棟
- 被上訴人
- 鋒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 萬3750元,其中預告工資4 萬5000元、特休未休折抵工資9 萬元及延長工時工資20萬,合計33萬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此部分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30元。另上訴聲明第2 項其餘部分,及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金額合計為81萬29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80元。又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被上訴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本件總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0610元(計算式:2730+13380 +4500=2061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