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 原告
- 許進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承彬律師
- 被告
- 頂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世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煦詮律師
劉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前於107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看護費用僅請求半日看護,看護期間為2 個月等語,惟未具體表明請求之看護費用金額,請具狀說明此部分請求金額為若干。
三、被告於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9 頁提及於事故發生當下,被告即將身上之新臺幣9,000 元現金交代照料同仁代付原告所需醫療費用,此筆費用是否亦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