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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告
許進榮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頂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世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黃煦詮律師

      劉怡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5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前於107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看護費用僅請求半日看護,看護期間為2 個月等語,惟未具體表明請求之看護費用金額,請具狀說明此部分請求金額為若干。

三、被告於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第9 頁提及於事故發生當下,被告即將身上之新臺幣9,000 元現金交代照料同仁代付原告所需醫療費用,此筆費用是否亦主張抵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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