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 原告
- 駱長定
- 原告
- COAT, PIERRE(即寇皮耶)
- 原告
- 羅坤淵
- 原告
- 楊明晃
- 原告
- 林宇晨
- 原告
- 林志達
- 原告
- 楊凱翔
- 原告
- 楊易儒
- 原告
- 顧家銘
- 原告
- 鄧育庭
- 原告
- 陳弘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莉鴦律師
- 被告
-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杰羅姆‧勒‧科維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PIERRE COA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PIERRE COAT」之記載,依其簽證所示,原告姓名應為「COAT, PIERRE」,二者屬外籍人士姓名書寫方式不同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