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鄭舜元
- 原告駱長定
- 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駱長定 COAT, PIERRE(即寇皮耶) 羅坤淵 楊明晃 林宇晨 林志達 楊凱翔 楊易儒 顧家銘 鄧育庭 陳弘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 告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杰羅姆‧勒‧科維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判 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PIERRE COA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PIERRE COAT」 之記載,依其簽證所示,原告姓名應為「COAT, PIERRE」,二者屬外籍人士姓名書寫方式不同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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