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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8號

原告
駱長定
原告
COAT, PIERRE(即寇皮耶)
原告
羅坤淵
原告
楊明晃
原告
林宇晨
原告
林志達
原告
楊凱翔
原告
楊易儒
原告
顧家銘
原告
鄧育庭
原告
陳弘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被告
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杰羅姆‧勒‧科維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PIERRE COAT」之記載,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PIERRE COAT」之記載,依其簽證所示,原告姓名應為「COAT, PIERRE」,二者屬外籍人士姓名書寫方式不同之顯然錯誤,均應更正為「COAT, PIERRE」。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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