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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告
立方生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韋辰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告
翁莉婷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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