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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李嘉益黃凡瑄

原告
紀華燦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鈞
被告
秋豐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聰
訴訟代理人
徐維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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