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莊晴華
- 訴訟代理人
- 廖怡婷律師
- 被告
- 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7,950元」;關於「補繳裁判費53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裁判費7,5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