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屬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並補正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坤洋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相對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周柏融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