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洪澤勳
- 相對人
- 護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護康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鄉○○路000號1樓,有公司及獨資/合夥事業登記資訊查詢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依公司法第245條選派檢查人及依商業會計法第70條規定選派檢查員,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