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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8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8號

聲請人
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 算 人 王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臻善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人,臻善美投資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6年6月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王雯婷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6月1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名單及王雯婷出具之聲明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148號清算完結事件等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王雯婷為臻善美投資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28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