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

聲請人
劉國祥(即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函准清算人就任,茲因清算事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 年7月1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為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32 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2月31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6年6月3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0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