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克特頓
相對人
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克特頓為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克特頓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5 年7 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克特頓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05 年度司司字第167 號清算完結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