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得利
- 原告林秋燕即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林秋燕即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秋燕為相對人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經徵得林秋燕之同意後,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林秋燕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林秋燕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 106年7月7日中院麟非拾参106司司119字第1060080059號函(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相對人帳冊保管清冊、林秋燕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聲明書、相對人106年4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 106年度司司字第 119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核屬。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林秋燕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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