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債 權 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坤、祁興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報債務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釋明債權人代債務人兌付共計新臺幣270,500,000元之本 票款項。 ㈤提出債務人不動產遭第三人假扣押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