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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葉政宏

  • 原告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債 權 人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依狀附合約書該承攬契約之 當事人為英宏營造有限公司,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係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 ㈡提出清晰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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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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