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 債權人
-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依狀附合約書該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為英宏營造有限公司,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係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
㈡提出清晰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