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債 權 人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依狀附合約書該承攬契約之 當事人為英宏營造有限公司,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係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 ㈡提出清晰之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