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 債權人
- 林秀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雙方金錢借貸關係之文件。(如借據或票據等)】,此項裁定於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大誠分駐所,於同年月30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