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債 權 人 林秀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采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釋明雙方金錢借貸關係之文件。(如借據或票據等)】,此項裁定於106年1月20日寄存送達大誠分駐所,於同年月30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