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36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榮謙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珍 債 務 人 林右晨 一、債務人榮謙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榮謙肉品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右晨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