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4號債 權 人 美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付子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美姿企業社印章,及狀末更正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㈡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