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15號債 權 人 閎喬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穎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垣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請提出雙方契約書面或其他釋明債務人委託製作之證據資料。(如經債務人簽收之送貨單、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