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49221元是否有誤,並陳報計算式。 ㈡請陳報徐維岑每月薪資21009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