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 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 ㈡釋明自105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止之薪資得依106年最低 基本工資計算之依據為何。 ㈢倘債權人於106年5月26日提出補正狀所載有誤者,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