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9號債 權 人 賴品緁即賴彩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玉琳即玉琳專業髮藝工作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債權人依本院民國106年1月9日中院麟民執未字 第2657號債權憑證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之債權本金及截至106年5月3日止之利息總金額及計算式。】,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雖於同年月7日提出補正狀,惟仍未就前開事項予以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