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0號債 權 人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官宜慧即祥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債權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於狀尾蓋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