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6號債 權 人 原記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通綸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委託債權人電鍍加工者,究為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或均泰工業有限公司,並提出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㈢陳報得請求富而康電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