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 債權人
- 葉碧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大石、博特企業有限公司、邱崑源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博特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1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4652100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確認邱崑源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博特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倘為債務人,應陳報據以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並提出釋明。
㈢請確認附表序號1支票號碼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