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 債權人
- 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協誠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及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請陳報99年11月銷售金額219910元及99年12月銷售金額13835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