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1號債 權 人 奕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協誠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支票票號CA0000000及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請陳報99年11月銷售金額219910元及99年12月銷售金額 13835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 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