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 債權人
- 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鼎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正確之公司名稱為何?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並釋明之(查狀附證據資料記載為炘起企業有限公司)。
㈢查報債務人聯星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如承攬契約書、對帳單、銷貨單、發票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