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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債權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銘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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