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
- 債權人
- 天成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家正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銘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請求金額及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