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 債權人
- 鎰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玉汝
- 債務人
- 羅春德即起揚起重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萬零叁佰玖拾壹元㈡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元自㈠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㈡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