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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5號

債權人
林國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安企業有限公司、李尚珅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高安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且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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