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
- 債權人
- 合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喜明
- 債務人
- 捷納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謹合即游秋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DG1379581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5年9月22日,有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票付款提示日如上所載,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