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 權 人 萬國塑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芊方即龍旺企業社、柯泰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王芊方、柯泰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本件請求究為票據關係或買賣關係。 ㈢倘本件請求為票據關係,應釋明對債務人柯泰良得以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㈣倘本件請求為買賣關係,應補正: 1.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購買之釋明資料。 2.釋明雙方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倘未為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3.釋明債權人得對債務人柯泰良為本件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