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 債權人
- 帝豐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錫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信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趙信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詳細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所附證物,買受人似為精瑞鑫塑膠成型事業有限公司)㈡提出與他方付款到期日為106年5月1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218,319元?(因與原因事實所述總計281,319元不符)㈣陳報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之相關釋明(如訂購單)。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經查,趙信次非本件債務人,且債權人復未提出相關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