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78號債 權 人 虹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聯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灣聯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1,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