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 債權人
-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聲請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