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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40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債務人
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2463827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6,3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29072595、29072860、3025873、3025905、24638270、24638756、246539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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