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傳宗
- 原告傳宗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營業所位於新北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 權 人 傳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債務人營業所位於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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